关于印发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评审办法
发稿时间:2016-08-01 09:58: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关于印发《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评审办法》的通知
全组发〔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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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文明办、民政厅(局)、水利厅(局)、残联、志愿服务组织,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团委、文明办、民政局、水利局、残联、志愿服务组织:
现将《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暨
2016年志愿服务交流会全国组委会
2016年7月19日
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暨2016年志愿服务交流会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水利部、中国残联、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联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全国性赛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共青团工作五年发展纲要》、《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规划(2014-2018年)》和《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暨2016年志愿服务交流会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展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以下简称“大赛”)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赛评审工作在大赛全国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大赛坚持专业、创新、公正、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申报、省级评审、全国评审三个阶段,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全国组委会组织开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志愿服务项目,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省级赛会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文明办、民政厅(局)、水利厅(局)、残联、志愿服务组织,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团委、文明办、民政局、水利局、残联、志愿服务组织,下同)审核后,均可参加大赛。港澳台及海外地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申报项目,由全国组委会负责审核。
第四条 大赛设立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组织奖等奖项。其中,金奖100个,银奖400个,铜奖500个。省级赛会单位筹办工作优秀组织奖若干。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大赛设全国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两级评审机构。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爱心企业家、基金会或社会团体负责人、志愿者典型代表等组成,负责全国赛的初评、终评等工作。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级赛会单位组建,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评选、资格审查、项目申报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心公益,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
2.有丰富的志愿服务项目实践经验,并在志愿服务项目策划或管理执行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3.对志愿服务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具有志愿服务项目评审、评估等方面的经验,承担过志愿服务重大项目或课题者优先。
4.有参加评审活动时间和精力,能够按照组委会的安排完成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组织参赛项目的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4.撰写项目评语。
第九条 如有被质疑参赛项目,全国组委会将对被质疑项目及所属省级赛会单位进行质询,对其否具备参赛及获奖资格进行专门研究,依规处理,并进行公告。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参赛项目须为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项目是指由依法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尚未注册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以向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为主要方式,自愿参加且具有一定周期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参赛项目原则上在参赛当年已经实施,到次年年底结束。
已获得历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和中国青年公益创业赛的金银奖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级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高校、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是指尚未依法注册,实际已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项目的非营利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由省级赛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渠道分为组织申报和社会申报。组织申报由省级赛会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本地区本系统通过举办市、县两级选拔后推荐申报。社会申报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或团队通过大赛官网(http://www.zhijh.cn、http://zhijh.youth.cn)在线填写申报表后,由项目所属省级赛会组委会审核、汇总后申报。全国组委会不接受越级申报、跨省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类别主要包括阳光助残、关爱行动、邻里守望与为老服务、环境保护与节水护水、扶贫开发与应急救援、文化宣传与网络文明、禁毒教育与法律服务、理论研究与基础建设、其它领域等9大类。
第十四条 为体现重点项目在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全局中的示范导向作用,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需确保阳光助残、关爱行动类项目入选比例分别不低于总数的20%,节水护水类项目入选比例不低于总数的8%,其它领域项目入选比例不能高于入围总数的5%。其中,今年关爱行动类项目重点支持“七彩假期”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系统关闭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各省级赛会单位需在2016年9月10日前提交入围全国赛的1000个项目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服务内容合理。项目的服务内容应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服务目标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次数安排较为合理。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志愿服务岗位。
2.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有计划有总结,能够按照招募培训、注册登记、服务管理、记录认证、激励保障、宣传推广等项目化流程进行运行管理,有较强的志愿参与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评估指标科学,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项目执行人员中志愿者的比例不低于70%。
3.组织团队稳定。项目运营机构或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且相对稳定,能够定期召开会议,有民主决策机制,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4.社会影响力强。项目能够得到受益对象和有关党政部门高度认可,能够运用新媒体加强宣传动员,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广泛,社会各界反响良好,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十七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委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和生活的相同省(区、市)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布、泄露评审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全国评审
第十八条 初评。由全国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
第十九条 初评期间,在全国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大赛评委60人左右,对1000个申报项目进行打分,得分前500个项目进入全国终评,并参加志交会现场展示。初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在线阅评。大赛评委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在线评审,按项目类别提出铜奖建议名单。该环节由大赛评委在线实名操作。
2.集中评议。举办大赛评审委员会初评会议,召集部分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议,确定入围大赛金银奖的500个项目名单、500个铜奖项目名单。初评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3.专家点评。请专家评委对入围决赛的项目进行点评,并通过项目大赛官网发布。
第二十条 终评。由全国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时间为2016年12月初。
第二十一条 终评期间,邀请50名左右大赛评委对入围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议确定100个金奖项目建议名单。其余项目评定为银奖项目。终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路演答辩。项目申报单位抽签决定分组顺序,每个项目进行3分钟路演展示(包含项目陈述、多媒体演示或情景演示等),展示后由评委进行提问、指导建议并完成打分。该环节分数占终评总分比例70%。
2.巡展提问。评委按照参赛地区分组进行巡展,根据项目实施展示情况和现场问答进行打分。该环节分数占终评总分比例30%。
3.终评合议。终评根据各项目得分情况,结合各省区市志愿服务工作和参赛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各奖项获奖名单,提交全国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大赛组委会根据省级赛会单位开展大赛组织、本地本系统项目签约、现场参展效果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一定数量优秀组织奖。对有关赛会捐赠企业和支持媒体,授予“爱心企业”、“爱心媒体”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公示并保留一个月的投诉和申诉期。对收到的投诉或申诉,大赛组委会将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投诉、申诉经调查若属实,视情节给予处置,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申报表(下载)
2.第三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项目名额表(下载)